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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全国妇联
  • 【发布文号】交体法发[2008]37号
  • 【发布日期】2008-01-30
  • 【生效日期】2008-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交通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妇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工会:
为深入贯彻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在“十一五”期间的创新发展,集中宣传展示交通行业先进妇女在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事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交通行业妇女认真做好“三个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交通部和全国妇女决定,在2008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开展全国交通行业“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在“巾帼建功”活动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行业文明新风,发扬创新精神,深入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和“争创巾帼文明岗,优质服务迎奥运”活动,引导和激励女职工爱岗敬业、建功立业,在提升女性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文明和谐行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女性。
二、评选条件
全国交通行业“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标准见附件2,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评选标准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妇联配合。各地区妇联要积极配合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的推选、审查、申报等工作。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和评选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推荐 “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和“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对所申报的“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要进行认真考核、审查,保证评选质量。
(三)申报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推荐表(见附件4和附件5),推荐表中主要事迹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并逐级报经上级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妇联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送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交通部、全国妇联将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交通部政府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进行命名表彰。
联系人:王艳
电话:(010)65292615,(010)65292614
邮编:100736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体法司818房间

交通部
全国妇联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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