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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质质函[2007]65号
  • 【发布日期】2007-08-03
  • 【生效日期】2007-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7]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

根据我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的要求,定于今年9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抽查3个城市,受检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选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

(二)每个省抽查10项在建工程,包括9项房屋建筑工程,1项市政桥梁工程。其中,省会城市抽查5项工程(含1项市政桥梁工程),地级城市抽查3项房屋建筑工程,县级城市抽查2项房屋建筑工程。受检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有不少于2项的公共建筑。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在建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三、检查依据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主要内容见检查用表。

四、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北方地区,共分8个组。检查时间为2007年9月15~25日,共计10天。

第二批为南方地区,共分7个组,检查时间为2007年11月15~25日,共计10天。

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由各检查组组长掌握。分组情况详见附表

五、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8~9人,设正、副组长各1人,各组专家配备勘察1名、设计3名(建筑、结构、设备)、施工2名(含监理)。组长由建设部有关司局同志和建设部稽查特派员担任。检查人员由建设部统一组织。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检查用表1中所列检查内容情况。

(三)检查组现场检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四)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建设部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关的检查资料。

七、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八、其它事项

(一)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

附件1:检查时间安排表(略)

附件2:省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表(表1)(略)

附件3: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表2)(略)

附件4: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表3)(略)

附件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表4)(略)

附件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检查表(表5)(略)

附件7:受检工程一览表(表6)(略)

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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