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7〕6号)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城市,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房屋拆迁、商品房预(销)售等批准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就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等事项向审批部门做出承诺,并对违反承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部门签订协议。?
已经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做出承诺。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迁、违法预(销)售商品房侵害群众利益;?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施工,对事故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
(三)拖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费;?
(四)超出审批的条件、范围、时限施工;?
(五)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将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住宅、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对在建工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诚信档案,依法记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和违反诚信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住宅、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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