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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人专[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4-05
  • 【生效日期】2007-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专[2007]23号)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在我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坚持对职称外语考试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人事部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三、参加过建设部以前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参加人事部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

(一)具有国家认定的留学经历,并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公派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四)合著出版外文专著、译著,完成的章节在著作中有明确的记载,且在50%以上的;

(五)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非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包括正高和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

(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等称号的;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奖项的一等奖主要获奖人(前三名);

(八)在野外从事测绘、勘探、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申报本专业的;

(九)年满50周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

(十)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外语考试成绩要求:

(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奖项的二等奖主要获奖人(前三名);

(二)在野外从事测绘、勘探、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申报本专业的;

(三)年满45周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的;

六、对放宽外语考试成绩要求的,从2007年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开始执行。放宽的标准是在当年人事部确定的全国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分。

七、符合相应级别外语考试免考及放宽外语考试成绩要求的,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考试要求按申报级别的规定执行。

八、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考试合格标准,按当年人事部确定的全国通用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中涉及的年龄和工作年限,均截至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十、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职称评审的,外语要求按受委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委托评审规定,由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出具公函,委托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得自行委托。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及外语条件要求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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