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17号
- 【发布日期】2007-04-12
- 【生效日期】2007-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着眼于服务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局,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在社会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如少数地方和部门对部门统计工作认识不够到位,职责界定不够明晰,依法统计意识不强,信息传递渠道不够通畅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将部门统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
(一)加强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依法取消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报表,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部门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完善,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为节约资源,避免数出多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必须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凡因部门管理需要、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承担;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不得重复布置。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检查指导,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自觉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协作,逐步构建政府统计信息交流平台
(一)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有关要求,对部门统计工作资料报送的时间、频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及时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并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增强为部门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着力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部门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各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一致;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公布有关资料时,也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四)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四、固本强基,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素质和技能。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的电子化和报送、传输的网络化。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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