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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125号
  • 【发布日期】2005-10-09
  • 【生效日期】200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05〕125号)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市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范围

(一)需由市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1.信访事项经过区政府或市政府直属部门办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服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等其它法定渠道救济的;

2.信访人在收到办理机关书面处理意见3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二)需由市政府复核的信访事项。

1.信访事项经过区政府或市政府直属部门复查并作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服的;

2.信访人在收到复查机关书面复查意见3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复查复核程序

(一)接收信访人申请。

市信访办负责代表市政府接收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市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不予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并告知信访人相应理由;对符合市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并告知信访人。

(二)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信访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承办单位,报请分管副市长审定。市领导审定后,函交承办单位组织复查、复核工作。

(三)复查复核。

承办单位收到市信访办交办函后,组织力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工作结束后,代市政府起草复查、复核意见书送市信访办。

(四)审定复查复核意见。

市信访办将承办单位起草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协助分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市领导审定后,由市信访办制文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五)答复信访人。

市信访办代表市政府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送交信访人。如果复查、复核意见支持信访人请求的,由承办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三、复查复核时限

从市信访办收到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复查、复核程序,并送出《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复查复核意见书用印

刻制“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市信访办负责保管,为出具《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用印。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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