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4-16
- 【生效日期】2007-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7]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定的《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三月)
根据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的特点及趋势,为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编制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汛期强降雨期间或者之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是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防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的有效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以下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于今年4月30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在当地村(居)公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群众转移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三)应急响应;
(四)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应急发布信号、转移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或者安全地带;
(五)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六)其它相关内容。
以下范围内的群众应列为转移对象:
(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
(二)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
(三)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
(四)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要根据《群众转移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当地村(居)民进行转移避让的演练。
二、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
二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三级:注意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预警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警报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福建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负责,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时,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报,同时通过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各设区市也要尽快开展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后,应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及时组织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避让转移,并组织人员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同时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各地要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群众转移避让期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转移避让群众的安置等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已转移群众擅自回迁;台风和强降雨过后,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群众适时回迁,并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更新地质灾害管理信息库。
三、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的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群测群防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落实,组织干部群众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发现险情要立即处置并上报,负责组织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
村(居)组织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日常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做到责任到人,巡查监测到位,预报、警示和自救及时,转移路线及安全避险地点明确。
防灾责任人、协管员及监测人员要做到巡查监测位置清楚,巡查监测到位;及时报告灾情险情和采取相应措施;协助村(居)组织做好群众的转移避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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