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
- 【发布日期】2007-04-16
- 【生效日期】2007-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
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 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1月31 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申请人。
商务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
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补充材料提出了进行复审的必要性和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发生变化及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 ― Mode Optical Fiber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起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姜成森 杨文雄 梁 杰
电 话:86―10―65198439 65198420 65198915
传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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