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9〕117号
- 【发布日期】2009-06-26
- 【生效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的通知
(青政办〔2009〕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2009年国庆前夕召开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现将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省模范集体评选条件
省模范集体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企业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其条件是:
1、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班子团结,作风扎实,管理科学民主,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职工作用,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3、坚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质工程,创造新产品、新工作法、新操作法及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在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
6、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重大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7、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改善环境资源、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成绩显著;
8、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个人。
1、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积极参与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活动中,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安全生产,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主就业、艰苦创业中成绩显著的;
9、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创一流,勇于创新,廉洁奉公,取得优异成绩和起模范表率作用的;
10、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推荐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点要放在基层,放在生产(工作)第一线,模范集体中法人单位不超过50%,车间、班组不低于50%;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不超过20%;其他人员20%(农牧民、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中妇女的比例不低于20%。少数民族、农民工应占一定比例。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
二、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推荐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村牧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等讨论通过,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由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审定并推荐上报。
(二)评选推荐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主要是2004年以来,曾获得过省级单项荣誉称号(如获得青海省“十一五”建功立业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技术状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或各州地市模范集体和个人、省级各厅局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者中产生。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重复评选、推荐。
(三)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须经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签署意见。
(四)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未参加或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4年以来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名额分配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省模范集体40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名额分配详见《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各条战线,既要评选改革创新,有突出成绩的贡献者,也要评选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评选推荐非公企业模范集体和非公企业职工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要得到群众的公认和社会的认可,充分体现群众性和民主性。评选过程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搞平衡照顾和领导圈定,坚决杜绝推荐评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及时推荐上报。各推荐单位要于7月10日前将《青海省模范集体推荐表》和《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发电子邮件)报筹委会办公室(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筹委会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正式上报。由筹委会办公室提交筹委会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在《青海日报》、青海新闻网等媒体公示(5天至7天)。
(四)认真填写有关表格。被正式确定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填写推荐表一式四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复印或在表内附贴事迹材料。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报彩色近照六张(照片用线缝在登记表上,另附两张)。推荐表并事迹材料10份(3000字左右)须于8月5日前报筹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马莉亚
联系电话:0971―8236847
电子邮箱:zghmly@sina?com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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