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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漳州市
  • 【发布文号】漳政办〔 2008 〕122号
  • 【发布日期】2008-07-09
  • 【生效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漳政办〔 2008 〕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06 〕 16 号)精神,为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粮食主销区销量核定和地方储备粮规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落实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我市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安全与否关系到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按照我市购粮人口测算,全市需要建立 33.8 万吨粮食储备量。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将逐步储备到位。目前,全市国有粮食仓库总仓容 30.5 万吨,其中有效可用仓容只有 22.1 万吨。全市国有粮食仓库明显不足,需要新建或维修改造粮库 12 万吨以上。随着我市近几年来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以及交通项目建设的步伐,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特别是粮食仓库,因为建设项目的需要有可能将被动用或拆除,这将进一步加剧我市粮食仓库设施不足的矛盾。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二、严格审批,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 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 号)的规定,即“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行报批程序。从即日起,凡因交通、旧城改造、城镇规划建设确需动用国有粮食流通设施,特别是粮油仓储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再上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准动用拆迁。在获得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要遵循“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确保国有粮食流通设施,特别是仓储设施规模的完整性。

三、强化领导,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落实我省粮食工作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和粮油仓库建设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抓紧新建一批中心粮食储备库,不断增强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要加大县(市、区)财政支持力度,对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急需维修改造的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改造,以适应新的粮食流通形势的需要。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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