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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编报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07〕61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 【生效日期】2007-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编报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编报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及编制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编制2008年中央政府安全生产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2008年建议计划),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建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作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公共服务重点工程、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九项重点工程,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的原则,优先考虑已纳入《纲要》和《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工作进展较快项目,保障项目申报和建设效益。

二、2008年建议计划安排重点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及支撑体系项目,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科研教育与支撑体系项目;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及支撑体系项目。

三、2008年建议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投资计划管理责任制,落实项目申报与审批、计划编报与下达、建设实施与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好建议计划。按照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原则,认真进行检查续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准确核实剩余工程量和投资,依据批复的项目概算,编制2008年度计划。

3.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要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2008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

4.申请列入2008年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要有完善的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是对于申报的新开工项目,要说明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随项目申报文件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等中央文件的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

四、2008年建议计划上报及相关要求

按照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和投资渠道,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涉及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设施及支撑体系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的2008年建议计划,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2.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设施及支撑体系项目建议计划,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程序直接报本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报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3.对于上述申报的涉及应由地方财政安排投资的安全生产监管设施及支撑体系项目,各省级安全监管理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报沟通,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本地区2008年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争取得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为实现安全生产的规划目标任务创造条件。

4.时间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项目建议计划,要求于2007年6月10日前编制完成,届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将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单位2008年建议计划编报情况的汇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单位参会时须携带编制的2008年建议计划草案和相关文字报告(一式五份)。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设施及支撑体系项目建议计划,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连同相关文字报告报本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报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进行汇总(一式三份)。

联 系 人:李扬、袁俊霞,

联系电话:010-64464012、64463180(传真)。

附表: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申报表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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