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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7〕41号
  • 【发布日期】2007-04-27
  • 【生效日期】2007-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

(国函〔2007〕41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送国务院关于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运行〔2007〕8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
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为切实做好公约履约相关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协调解决履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查烟草控制战略、履约规划及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履行公约需制定和调整法律法规的意见;审查履约报告;审查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缔约方大会和议定书谈判的应对方案;评估履约工作年度进展情况;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卫生部、外交部为副组长单位。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 长: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武大伟 外交部副部长
成 员: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吕 滨 海关总署党组成员、缉私局局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保振 烟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公约规定和职能分工,主动研究烟草控制和履约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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