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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部收到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导致患者损害的报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希健医用”牌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660401号)中检出肝脏毒性物质,使用该产品的部分患者出现肝脏损伤症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主动召回所有在有效期内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路,并将就产品与患者出现肝脏损伤的关联性进行评价。为了确保患者健康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帮助下准确掌握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

机体外循环管道销售流向,包括已购入该产品的医疗机构名单和购入产品数量、批号、规格等。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暂停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对库存和使用的该产品进行清理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该产品的控制处理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使用过上述产品并出现异常情况的患者,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保证正常诊疗秩序;要高度重视媒体报道情况,认真准备有关媒体采访的应答口径,避免引起患者和社会恐慌。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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