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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9-01
  • 【生效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9〕2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日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确保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农业、环保、房产住宅、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哈供排水集团、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

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查世纯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区县(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和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巡查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依法对无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起诉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检察机关负责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并执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执行申请。

发展改革、房产住宅、工商、环保、农业、供排水、电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市和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市本级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收集到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各级政府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定期向法院、检察院以及监察、公安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公安机关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检察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情况。法院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区县(市)的土地违法态势、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依法应予以拆除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建设部门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住宅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排水、电业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告知函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区为主,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了解用地项目、农业结构调整等信息资料时,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特别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认为无权处理的,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说明理由;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对应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将移交文书、移交清单等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三、建立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奖惩制度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考评制度。制订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并将耕地保护、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和土地节约集约等工作纳入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考评内容,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和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实行严格问责。

(二)建立用地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违法用地查处情况挂钩制度。每年对各区县(市)征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量化打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得力、土地执法监管取得明显成效的,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额上给予相应奖励。对年度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足10%的,扣减下一年度3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比例达到10%以上、不足15%的,扣减下一年度5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比例达到15%以上的,不予申报和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各区县(市)政府因组织不力、未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用地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查处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对经诫勉谈话后仍未及时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恶化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年度内本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整改地区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令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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