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503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50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补充申报“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请示》(阳光财险〔2007〕5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条款编号为:A14G02F01070429。未尽事宜适用于保监产险〔2007〕278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和费率方案。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条 其它事项

(一)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费率为:保险金额×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