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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
  • 【发布文号】穗财保〔2007〕134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穗财保〔2007〕134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职业技术院校:

根据《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穗办〔2006〕22号)和《关于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文〔2006〕3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用于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完成职业培训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州市安置政策、且能正常参加2年或3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包括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其资格由安置地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职业技术院校(简称职业院校)。

第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对每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学年每年补助7500元培训经费: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按2学年计算经费;考入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大专学历学习的,按3学年计算经费。

在每学年培训经费中,4500元用于退役士兵培训,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费用;3000元用于职业院校对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每年分10个月(寒、暑假除外)按月发放,由职业院校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教育局,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和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确定。

第八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分别制定,并与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共同下达。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教育局共同下达。

第九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归属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的职业院校,必须于每年4月25日前将本校按计划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按年级填列,附件1),分别上报归属的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其他职业院校按要求附以上资料直接上报市民政局。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根据各职业院校实际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所学专业、学制等,按年级汇总和编制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汇总表(按年级填列,附件2),于每年5月15日前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每年5月30日前复核确认后编制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按年级填列,附件3)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安置地民政局、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按照《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规定的负担比例计算各级政府应负担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于每年6月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下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文件。年终由市财政与各区(县级市)财政作专项结算。

每年7月,市财政局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院校。

第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弥补职业院校的亏损和偿还银行贷款。职业院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应负责本校培养的退役士兵按期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不能完成学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应退回当年财政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职业院校应于次月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并在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中予以反映;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如数核减经费(其中:学杂费等支出,在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助支出按月计算)。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应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报表编报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虚报、漏报。

每学年年终,职业院校按照财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本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4,按年级填列)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填列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5,按年级填列),送市财政局;其他院校直接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检查追踪问效制度,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每年联合对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按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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