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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增加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压力测量仪表改进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54号
  • 【发布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增加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压力测量仪表改进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增加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压力测量仪表改进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54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增加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压力测量仪表改进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7〕1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增加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压力测量仪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的修改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确保新敷设的电缆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和修改后的功能及性能验证,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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