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07〕70号
- 【发布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安全培训情况,切实提高培训统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安全培训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安全培训信息统计是安全培训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开展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为促进安全培训决策科学化、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目前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在机制、内容、手段等方面明显滞后,一些地方和单位人员不落实,原始记录内容不齐全,甚至出现了虚报、迟报、拒报等现象,影响了统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把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做实做好。
二、切实落实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和各级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本企业培训信息统计数据,防止漏报、虚报以及逾期不报等现象,保证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规范以农民工安全培训为重点的信息统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和培训业绩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情况的统计。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建立安全培训信息年报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安全培训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ptj@chinasafety.gov.cn,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报表签字盖章后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3870;联系人:王巧巧)。
五、加强对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强化对安全培训统计数据的审核。上报安全培训统计资料,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签字,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
3.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
4.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
5.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统计表
6.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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