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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6-14
  • 【生效日期】2007-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的通告

(穗府[2007]19号)




根据我市改善城市环境和卫生状况的部署,为顺利实施沙河涌综合整治工程,缓解沙太路交通压力,改善区域交通环境和沙河涌污染的状况,现就沙河涌左支流沿线有关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30日起,沙河涌左支流沿线的中人同心、容发、富鑫、白云综合(金湖)、海虹、奥邦、新百佳、冠通、穗岗等货运场关闭清场,各场内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7月31日前撤离。

二、鼓励各货运经营者按照广州市有关道路货运业发展规划要求,在货运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按规划选址新建货运场。

三、货运场各方要服从沙河涌综合整治的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场内经营业户的转场经营工作。

四、各货运场关闭清场后,原有场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使用、建设等有关规定,做好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和转产经营。

五、市交通、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白云区、天河区政府应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共同做好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关闭清场和经营业户转场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规划、国土、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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