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87号
- 【发布日期】2006-05-11
- 【生效日期】2006-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频发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频发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五一"前后,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4月26日至5月10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4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起,包括今年以来第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月26日,河南平顶山原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田大刘山煤业分公司(西井,9万吨/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查明已造成10人死亡、1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不报,藏匿尸体,转移伤员,矿方负责人逃逸。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受理,在"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生产中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检修水泵开关时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该矿核定能力3万吨/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层越界布置新的生产采区,违法进行生产,入井人数76人。矿井和采区通风系统不合理,6个采掘工作面相互串联,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瓦斯检查缺失,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一非法采煤矿点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调查,该非法采煤矿点多次被地方政府关闭炸封但又多次死灰复燃,独眼井开采,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井下作业人员吸烟导致瓦斯燃烧。事故后矿主逃匿。
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半坡阳村商酒务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初步查明造成7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为资源整合中单独保留矿井,拟由9万吨/年改造为15万吨/年。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已经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但施工组织设计未上报审批,未办理技改开工许可手续,属断电矿井。初步调查认定,这次事故是该矿立风井井底东15米处火药存放点炸药发生爆炸引起的,有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5月7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靖安乡王家山煤矿(3万吨/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是急倾斜厚煤层,高落式采煤,上部老空区煤层有自燃发火,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工人在井下副井西翼煤巷维修巷道,冒顶与上部老空连通,上部老空冒落通过裂隙压出一氧化碳,发生中毒窒息。
5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石林镇坳田煤矿(6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该矿属高瓦斯并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在准备工作面运输巷打瓦斯排放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近日发生的这些事故,有的是煤矿负责人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监管,非法开采;有的是属于"资源整合"保留的矿井,违法生产;有的是忽视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目前,上述事故都在调查处理之中。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麻痹松懈,始终保持高度警觉。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慎言成绩,多看差距,多看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一面,越是在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心无旁鹜,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的现象。各地区要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违法改扩建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特别是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发生"5.2"瓦斯燃烧事故的采煤矿点这类已被取缔关闭的非法矿井、矿点,要查清楚其死灰复燃的背景和原因,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规范"资源整合"。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是"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各产煤省(区、市)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规划,并提出今年的矿井关闭计划。今年关井的重点:一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二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按地方政府规定应予淘汰关闭的矿井;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认真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情况、低瓦斯矿井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情况,以及受水害威胁矿井落实防雷电、防排水、防汛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指定专人跟踪、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隐患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特别是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现有技术手段不能有效治理、整改无望的,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五、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请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附:近期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简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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