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93号
- 【发布日期】2006-06-18
- 【生效日期】2006-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环发〔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发展改革委:
小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各地积极发展小水电,对解决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用电需求,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小水电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少地区也出现了规划和管理滞后、滥占资源、抢夺项目、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等问题。一些项目未履行建设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期间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一些项目在设计和运行中未充分考虑和保障生态用水,造成下游地区河段减水、脱水甚至河床干涸,对上下游水生生态、河道景观及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小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组织编制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小水电建设的指导作用,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对小水电资源进行重点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对小水电资源实行限制开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小水电资源。
编制或修改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列入规划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小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和准入条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和审查审批程序。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处于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在50000千瓦-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小水电项目建设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实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调度和运行模式,避免电站运行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
三、强化后续监管,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小水电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在项目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定期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四、扩大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各地要强化对小水电资源的管理,尽快完善小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法规,实行小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序、有偿使用和市场化,建立公平高效的小水电资源市场开发机制。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加强在建和拟建小水电项目监督管理,对违规项目,应严肃查处,杜绝无序开发、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引导小水电健康发展。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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