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2号
- 【发布日期】2007-05-09
- 【生效日期】2007-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07]92号)
福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的《2007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2007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
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
一、主要目标
力争全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其中沙溪段达85%以上,闽江干流南平段达90%以上,富屯溪、建溪和闽江干流福州段分别达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完成COD总量削减目标。
二、重点任务
根据《规划》和《工作意见》,2007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八项工程92个项目。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抓紧编制或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对畜禽养殖业禁建区内养殖场进行检查,对禁建区划定后建设的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前建设但于2006年底前仍未治理达标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拆除、关闭。要下达实施禁建区外养殖场限期治理计划,于2007年底前完成全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同时,重点实施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福州市仓山区和鲤鱼洲国宾馆周边、三明市、连城县、古田县养殖业污染整治等6个项目。
(二)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扎实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各种经济成分采取BOT、TOT等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各级政府要投入资金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重点实施福州洋里污水厂二期、邵武市、武夷山市、建阳市污水处理厂等5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以及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武夷山市、建阳市垃圾处理场等8项垃圾处理项目。
(三)重点水源保护工程。严格执行各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各地要对当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进行检查,对2006年底前尚未拆除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予以拆除。各设区市政府要继续开展辖区内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于2007年底前完成。重点实施福州西北区水厂水源地、三明东牙溪水源地等6处水源保护项目。
(四)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促进工程。经贸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抓紧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环保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牵头依法督促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实践区、生态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约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提升污染防治水平。重点实施30项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五)生态功能保障工程。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重点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国有林场建设等,恢复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平衡,发挥生态优势,重点实施23个项目。
(六)循环经济试点工程。省经贸委要组织实施全省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促进青口汽车生态工业园区试点、马尾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延平区炉下镇循环经济实验区、太平镇循环经济南坪溪试点项目,以及德化县域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闽江流域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七)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大力推广成熟适用的生态农业模式,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村沼气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八)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要加快流域市、县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制定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2007年底前,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污染负荷占所在设区市相应污染负荷60%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监控中心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2006年未完成项目和2007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要把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县(区)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作为当地政府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通报。
(二)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各地要将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内总量削减方案,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都必须从现有企业减排总量中安排。要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总量指标分解任务以及未落实治理工作的地方,省里将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
(三)切实加大综合整治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督促企业业主落实治理资金。要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效益。各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省直各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直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整治项目要及时报备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设备。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搬迁、关闭。
附件:2007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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