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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291号
  • 【发布日期】2007-05-10
  • 【生效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

(建办城函[2007]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要求,我部将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将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通过验收考核,督促各风景名胜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考核验收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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