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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试验运行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56号
  • 【发布日期】2007-05-11
  • 【生效日期】2007-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试验运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试验运行方案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56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HFETR后续运行方案的申请》(院安发〔2007〕17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HFETR运行异常原因分析及后续运行方案》,认为该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院应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根据批准的运行方案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实施试验运行,继续查找运行异常的原因,确保运行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试验运行过程中,反应堆运行最高功率不得超过70MW。

二、试验运行过程中,一旦运行参数超过《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规定的范围,或出现其它影响安全的情况,试验运行应立即停止。

三、试验运行期间,你院应向我局提交每个炉段的运行情况报告和下一炉段的燃料管理方案安全分析报告。

四、在试验运行期间,如果找出异常情况的原因,你院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如试验运行至目前堆内所有低浓元件全部卸出时,也未查出异常原因,则应停止试验运行,并将试验运行总结报告报我局。

五、在本次运行异常原因尚未查明之前,卸出的低浓燃料元件禁止在其它堆上使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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