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48号
- 【发布日期】2007-05-14
- 【生效日期】2007-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7]148号)
厦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厦门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港3个作业区(点)作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现予以公布:
一、五通客运码头作业点。
二、东渡港区20号泊位作业点。
三、招银港区1、2、4、5、6、14号泊位作业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