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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34号
  • 【发布日期】2007-05-17
  • 【生效日期】2007-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全力做好2007年一季度全市集中排查出的286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同时,按照《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继续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研究制定本市专项行动方案。各区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水务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农业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和北京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区县、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制定全市专项行动方案,于2007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做好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工作。7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8月10日前,由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于8月1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相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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