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5号
- 【发布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闽政办[2007]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现就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现阶段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相对较低、部分农民工在城镇工作一段时间后还会返回农村生活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均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
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个别设区市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并创造条件积极过渡到设区市统筹。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设立个人帐户。
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五个设区市原则上按2%左右的缴费率,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4%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率,由各设区市确定。
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五、参保农民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等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些费用高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否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设区市确定。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最高限额、个人负担比例,以及转诊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其他医疗服务管理等,原则上按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统筹区要探索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特点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区别在工作地就医或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大病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办法参保。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财政、地税、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顺利开展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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