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科工安〔2007〕489号
- 【发布日期】2007-05-25
- 【生效日期】2007-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淄博泰基化工有限公司工业炸药生产线拆除过程中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淄博泰基化工有限公司工业炸药生产线拆除过程中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科工安〔2007〕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5月23日16时34分,山东淄博泰基化工有限公司工业炸药生产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当场造成1人死亡,4人失踪。(该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较小,已签订重组整合协议,并于4月30日停产。企业拍卖了部分生产设备,废品回收公司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明火切割,拆除过程中发生了爆炸事故)。
目前,正值民爆行业调整重组的关键时期,一批生产工艺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生产线将被淘汰、拆除。为吸取泰基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的教训,特别是加强民爆企业调整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必须实施销爆处理后再进行拆除。对于撤点和拆除生产线的场所,必须成立销爆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销爆作业队(组)或聘请其他企业有销爆经验的人员实施销爆作业。销爆前企业应制定销爆处理方案,由负责安全技术的领导签字,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销爆作业完成后,应由企业主要领导签字验收,确认设备、管道已无爆炸危险。
二、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废旧设备实施处理。销爆作业完成之前,严禁动火作业拆除设备。拆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三、在实施销爆前,应加强厂区的保卫工作,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严禁未经涉爆知识培训人员从事销爆作业,同时要防止因偷盗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生产线淘汰的设备,经过销爆处理后必须拆解,不得通过变卖转移到其它民爆企业重新用于生产,更要防止流散到非法制造民用爆炸物品者手中从事非法生产,同时要防止含有废药的设备、管道等通过废品回收环节流入钢铁企业,引发钢铁熔炼过程中的爆炸事故。
五、各地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民爆器材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的要求,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有关工作。对拟撤点和拆除生产线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加强对民爆行业调整重组过程中的安全、保卫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各地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事故,认真吸取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请将《通报》转发至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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