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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39号
  • 【发布日期】2007-05-31
  • 【生效日期】2007-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鄂政发〔2007〕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06〕190号)和《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我省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五”时期,我省民政事业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 “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灾害应急救援有效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改革不断深化,民间组织快速健康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婚姻殡葬管理等其他工作有新的进展,特别是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福星工程”和周国知先进事迹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

“十五”期间,我省民政事业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部分救助和优抚对象生活还相对困难;民政事业服务设施陈旧简陋,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民政部门自身建设尤其是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湖北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加快发展我省民政事业具有以下有利条件: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实施,将使民政事业的地位和作用在我省更加突出。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对外开放和政府职能转变,为民政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全省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民政事业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工作体系、地方性法规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为我省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省通过宣传周国知同志的先进事迹,激发了广大民政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大民政干部职工勇于奉献、乐于吃苦、甘当孺子牛,为我省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人力保证。

同时,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还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全省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使得发展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还存在较多困难。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建设和管理,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制度、发展规范民间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发挥其协调利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作用提出了新要求。三是我省区域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对民政事业发展可能带来一些影响。四是我省处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域,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灾救灾和完善社会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任务繁重,可能制约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拓宽社会开放度,推进民政管理法制化,社会救助规范化、社会福利社会化、民政设施网络化,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湖北发挥重要基础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民为本、服务全局。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发展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民政事业资金投入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要和可能,加大改革力度,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发展模式,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民政事业发展局面。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支持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政策法规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灾害应急救援及时有效。救助指挥系统健全,社会动员及时有效,备灾物资供应方便快捷,灾民生活安排妥善。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完善。不断完善各项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纳入救助范围,适时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50%,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率达到60%,人民群众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维护。

――民间组织有序发展。管理不断规范,民间组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拥军优抚安置制度逐步完善。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张,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1所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彩票5年累计发行130亿元以上。

――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行政区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高,行政区域界线依法治理。

――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殡葬改革有新的进展,火葬区火化率稳定在80%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主要任务

(一)灾害应急救助。贯彻实施《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备灾减灾、灾害应急响应、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完善灾害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救灾工作职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

(2)建立灾害应急救援系统。通过灾害应急救助和减灾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的灾害应变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做到救灾人员快速到达灾发现场,重大灾情4小时内掌握上报,保证灾民灾后24小时内得到初步安置和救助。一是加强备灾工作。争取国家在湖北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4个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代储点),支持市、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到“十一五”末期,省、市、县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分别能够适应10万、0?8万、0?4万人应急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强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实现信息传输快速通畅、指挥决策高效有序、应急行动快捷有效;建立大中城市和重点灾害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强化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与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等部门资源共享、救援联动的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3)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工作。实施“福彩安居工程”,对农村特困户危房进行改造,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实行倒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逐步提高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组织受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保障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和规范各项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省普遍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和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为基本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尽快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资金投入机制,力争将我省的保障水平保持在全国中等水平。实施分类救助,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予以重点照顾。2006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2007年至2008年全省过渡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确保临时有困难的群众的基本生活。

(2)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提供生活照料服务,适时调整供养标准,使其到达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保障他们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的需求。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巩固成果,加强农村乡镇福利院长效机制建设。

(3)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到2010年大病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000元达到4000元。在农村,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资助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研究制定大病救助政策,做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

(4)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完善分类救助管理办法,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完善救助管理站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使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都能够开展救助管理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每个县级市、口子县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需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三)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加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探索新时期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模式,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搭建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平台。

(1)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为核心,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逐步推进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村(居)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理财、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按照“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重点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健全和完善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出台《湖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村(居)民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2)和谐社区建设。对社区公共事务实行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社区直选。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积极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努力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四)民间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1)以增强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能力为目标,引导和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公益性民间组织。2010年全省登记和备案的民间组织由目前的1?2万个发展到3万个左右。

(2)健全以民间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优化民间组织功能。探索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专业化水平。

(3)完善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制定民间组织分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涉外民间组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监察,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组织与活动,为民间组织注册登记、评估评价、数据统计、信息网络、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

(五)拥军优抚安置。

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安置政策,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力度,提高军休安置和管理水平,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1)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健全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探索将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体系途径,建立完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伤残抚恤管理。

(2)逐步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通过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实现就业。

(3)适应铁路提速、新线建设变化,按一、二级军供站建设标准,新建、续建和改造武汉江岸西、汉口北、恩施军供站和枝江、十堰、蒲圻军供分站,一次供应能力分别达到1000―1500人次。

(4)完善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体制和交接安置办法,完成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积极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政治和生活待遇。

(5)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等群众性双拥活动,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维护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6)完善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所的基础设施,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安排到光荣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7)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规范烈士审批程序,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积极开展红色旅游项目建设,力争实现年接待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人数600万人次。

(六)社会福利。继续发展以老年人、孤儿、残疾人为主补缺型的福利事业,兼顾发展面向社会公众普惠制的福利事业,形成以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孤儿养育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福利体系,为他们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

(1)老年福利服务。改善孤寡老人集中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重点加强城市城区和县城综合性社区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建设,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每年以5%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城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7?2万张,孤寡老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全部集中供养,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张。新建1所省级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老年福利机构。不断扩大社会互助范围,制定和完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策,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等福利服务设施。

(2)孤儿养育。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和跨国收养相结合的多种养育方式。加强孤儿、弃婴养育机构建设,全省各市(州)建成1所集养、治、教、康、训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弃婴,简化办理收养证明手续。通过献爱心、结对子等方式,号召全社会来关心孤残儿童。在完成“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的长效保障机制,使80%以上通过手术能够康复的在院孤残儿童实施手术。完成“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蓝天计划”。对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生活救助。

(3)残疾人福利服务。健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机制,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完善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加快康复辅具技术和假肢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水平。改善精神病人福利院设施和条件,满足患者的治疗康复要求。

(4)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创新销售方式,加强发行监管,建立和健全福利彩票现代营销网络。完善制度,加快技术设备升级改造,确保安全运行,增强透明度,树立福利彩票良好形象,扩大彩民队伍。到2010年,年销量达到26亿元以上,为福利事业发展筹集更多资金。

(七)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培育团结互助、和舟共济的现代慈善意识,营造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社会风尚,形成政府倡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氛围。建立健全县以上慈善组织网络,坚持以善款募集为中心,以慈善项目和志愿者(义工)队伍为支撑,依靠党政领导、社会名流、舆论宣传,省级5年筹措近1亿元的慈善款物。建立专项慈善基金。依托慈善超市、慈善门诊、慈善药店,大力拓展慈善项目。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慈善活动信息,大力开展慈善宣传活动,促进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

(八)区划和地名及界线管理。完善行政区划体系,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1)行政区划。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健推进区划体制创新,逐步建立设置科学、布局合理、简洁高效、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行政区划体制。加强行政区划战略研究及规划,做好行政区划改革调整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市镇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推进省直管县体制、城市内部行政区划体制、县城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试点,促进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地名管理。全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内容丰富、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社会各界交流交往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地名管理及服务的制度建设,规范地名管理,严格命名更名,完成2万个村名的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地名普查或补查工作,收集地名60万条;加强城市地名规划和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完成36个市、39个县城和100个以上乡镇地名规划编制和地名标志设置任务。建立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和全省地名信息服务网络,开展地名网站、地名问路电话短信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严格依法治界,及时调处边界纠纷,逐步建立健全法规配套、管理规范、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界线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界线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巩固勘界成果。继续实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推进界线信息化建设。健全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调处由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协助处理界线附近地区的资源纠纷,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和谐。

(九)婚姻殡葬管理。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实现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的目标。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完善殡仪服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1)规范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和档案管理室,每个县(市、区)的婚姻登记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2)继续推进殡葬改革,2010年全省火葬区火化率稳定在80%以上。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倡导树葬、草坪葬骨灰散撒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的新式葬法。对公墓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快殡葬服务单位体制改革步伐,建立殡葬服务标准,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殡葬服务专业化水平。新建、改建一批殡葬服务设施,新建殡仪馆6个,改造殡仪馆、火葬场20个;逐步治理农村乱埋乱葬,力争全省每个村建1处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纪念堂,将坟包变树林。加强基层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四、实施“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政策措施

实施本规划,完成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保障。

(一)健全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国家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作用,充分利用扶持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争取金融部门在调整信贷结构中对民政设施和项目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改革民政事业价格体系,解决长期存在的价值补偿不足问题,除少数确实需要由国家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之外,民政服务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实行财政支持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价格政策,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在城市、城镇规划建设中争取将社区服务、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在土地批租、水电增容、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和照顾。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我省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

(二)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持续增长的机制,加大民政事业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健全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机制,加强民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检查监督机制,提高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步伐,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集体经济、民营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加快实施“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制定鼓励民间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法规和优惠措施,把社会福利机构更多地交给社会力量经营;试行向社会经济实体购买服务,尝试福利事业市场化。进一步拓展社会捐助的渠道,提高社会捐赠的水平。切实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社会动员作用,大力培育社会救助类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创新和完善社会捐赠的激励机制,调整和统一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加大我省民政执法和民政政策落实力度,规范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资金直接发放到人,保证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使民政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加强民政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民政组织机构尤其是基层组织机构建设,逐步改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手段和办公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为基层民政干部排忧解难。加快民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涵盖各项民政业务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各级民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通过人才引进、建立人才梯次和完善人才门类,改善民政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民政整体服务水平,增强民政基层力量。整合民政科技资源,加强康复辅具、殡葬等民政特殊行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大对省假肢技术中心对假肢标准件等康复辅助器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假肢产品质量水平和科技含量。加强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建设,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学院实施职业教育品牌战略,将其建成为全国民政系统一流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高技能民政专业人才,并在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推进民政事业单位改革,加强民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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