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电〔2007〕66号
- 【发布日期】2007-06-01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好近期城镇低保家庭生活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好近期城镇低保家庭生活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猪肉、鸡蛋、蔬菜、食用油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快,给城镇低保家庭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对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好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切实做好城镇低保家庭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排城镇低保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多数城镇低保家庭都存在着年老、残疾、多病、体弱、上学等困难,收入普遍较低,主要靠领取低保金生活。购买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占低保家庭的支出比例较高。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影响最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低保家庭不敢购买副食品或尽量少购买副食品的现象。对此,各地民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真分析副食品价格上涨对当地低保家庭产生的影响,及早向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确保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制度。鉴于粮、肉、菜、禽、蛋等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对城镇低保家庭带来的重大影响,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制度。当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且持续时间较长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为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年初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为启动应急救助预案提供依据。
三、实施城镇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针对物价有升有降的波动特点,各地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对低保家庭实施动态补贴。即当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对城镇低保家庭实施一次性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下降到正常水平后,取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四、适当提高城镇低保标准。各地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低保标准。要建立完善城镇低保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低保标准。调整城镇低保标准既要慎重、科学,又要精心测算,避免影响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积极性。同时,各地要继续抓好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有所提高。
五、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各地要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予以重点保障;对老年人、长期患病人员、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等,予以照顾性保障,确保他们享受较高的保障水平。
六、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是解决城镇未享受低保救助的边缘家庭贫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物价上涨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各地落实本通知情况,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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