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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6-05
  • 【生效日期】2007-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7〕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一)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前重点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精神,并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使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能够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预防、遏制和解决。要大力推进企业落实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切实抓好本地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工作,以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 合理确定和提高现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有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着力提高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招聘员工时,要主动介入,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权益。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 “三同时”制度。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准入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合格上岗。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和进行职业卫生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六) 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实行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在坚持做好劳务输出的同时,做好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积极发展与泛珠三角“9+2”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对口帮扶城市的劳务合作,加强区域间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沟通,以结对子、建基地等多种形式,建立稳定发展的省际劳务关系。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八)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落实“五年百万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工程”。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对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将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以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九) 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业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在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不另行加收学生费用的基础上开设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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