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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8〕13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上半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1-6月份,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事故593起,死亡795人,同比分别下降30.4%、25.8%。但进入6月份以来,较大以上事故频发,6月份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2起、死亡(含失踪,下同)79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起,多死亡45人,分别上升33%和132%;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失踪)31人。尤其是7月2日-5日,又连续发生了3起较大事故、死亡14人。

从事故发生地区看,安徽、贵州、山西、内蒙古、浙江、河南、湖北、湖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区)为事故多发地区,其中安徽、贵州两省各发生事故3起,两省分别死亡(失踪)19人和12人;山西发生事故2起,死亡27人。从事故类型看,中毒窒息事故5起,死亡(失踪)27人;冒顶片帮事故3起,死亡(失踪)12人;坍塌事故2起,死亡(失踪)15人;山体滑坡事故2起,死亡(失踪)22人;地面塌陷、透水和爆炸事故各1起,分别死亡(失踪)7人、6人和4人。

经对近期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通风措施不到位,无风微风作业。一些地下矿山没有落实机械通风要求,未采用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在风质、风速、风量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盲目下井作业或施工,引发中毒窒息事故。二是顶板和巷道建设标准低。有的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要求进行井巷支护;有的永久性支护与作业面之间不按要求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有的巷道维护走过场。三是安全责任不落实,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从历年事故分析来看,7-9月,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时段。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的趋势,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继续强制推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立即组织地下矿山企业,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要求,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自查自纠。要加强对掘进工作面盲巷、天井、独头巷道的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必须在有毒有害气体降至安全浓度的情况下方可准许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实施经济处罚,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把准入条件,无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一律不得换、发新证,坚决遏制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突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指导,落实责任,把隐患排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加大对高陡边坡、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落实整治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到位。

三、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汛期来临,各地要密切关注天气、降水及区域内主要河流汛情动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防止发生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等突发性灾害。要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或采空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山的采区情况,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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