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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56号
  • 【发布日期】2007-06-08
  • 【生效日期】2007-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鄂政办发〔2007〕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沼气工职业技术技能鉴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发改委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能源项目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第九条 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农村沼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发改、扶贫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建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二条 “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项目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项目农户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整村推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同一村不得重复承担国家和省级沼气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省农村能源办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省农村能源办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由省农村能源办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配套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省扶贫资金,全部直达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安排农村能源部门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 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五条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国债项目的采购办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由省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财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水泥等建材由项目县(市、区)就近询价采购,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建设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做好省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州)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沼气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农业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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