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国核安函〔2007〕40号)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根据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换证审批工作计划,2007年6月1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和49-3堆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以便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研究堆乏燃料运输活动安全。
附件:1.RY―IA和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2.人员名单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
RY―IA和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检查日期:2007年6月1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四)《RY-IA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
(五)《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
(六)《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RY-IA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八)RY-IB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二、检查活动
为了配合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换证审批工作,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于2007年6月1日对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以及49-3堆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文件检查及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情况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持有。依据该设计,1995年到1996年制造了15个容器,2004年制造了5个容器。目前,18个容器用于49-3堆乏燃料运输,2个容器用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乏燃料暂存(存放在中核四0四总公司)。
检查发现,在容器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用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但未按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上报我局。主要问题有:个别容器盖螺栓无法回位、螺纹损坏,有10个减震器曾出现缺陷,充气排水过程中个别容器排水孔接头漏水,个别容器盖表面有较大面积锈蚀,个别容器底部出现明显磨损、腐蚀坑等,另外,未按设计要求对容器进行定期试验和大修。
检查发现,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2007年6月29日到期,中核清原公司没有按照许可证要求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中核清原公司将一次运输货包数量由15个增加到18个,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文件(环审〔2004〕226号)的要求。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是运输用容器,检查发现,核动力院将该容器用作乏燃料暂存,不符合容器设计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
四、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鉴于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持有者为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中核清原公司申请换发此证(中核清原〔2007〕59号)不符合原程序要求。作为容器的拥有者,中核清原公司应向我局提交容器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容器延期使用。
(二)容器延期使用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有容器制造日期、使用历史和序列号;
2.部分容器超出使用范围,被长期用于储存研究堆乏燃料,应分析这种情况对容器安全性能的影响;
3.货包基本维修和大修;
4.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相应的安全评价。
(三)按照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的规定,应在批准书到期前申请延期,并严格遵守批准书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要求。
(四)中核清原公司应严格遵守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承诺的各项环保措施,每次运输量不得超过15个货包。
(五)不得将RY-IA、RY-IB型容器用于长期贮存研究堆乏燃料,每次装料后现场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使用RY-IA、RY-IB型容器运输研究堆乏燃料时,托运人需在每次装料前一周,将装料计划上报所在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七)中核清原公司应加强事件管理,并将与安全有关的事件及时上报我局。
(八)我局已批准(国核安函〔2005〕51号)中核四0四总公司接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乏燃料的两个暂存容器,有关各方应尽快按照批准的方案卸料,并对上述两个容器的性能进行全面评价。
附件二:
人员名单
一、检查组成员名单:
马成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处长
邵明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项目官员
张树军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主任
刘凤梧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研究院
初起宝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工程师
二、中核清原公司参加检查活动的人员名单
李晓清 中核清原公司总经理助理
吕 刚 中核清原公司 部门副经理
李仕元 中核清原公司 工程师
邓 明 中核清原公司 工程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