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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国核安函〔2007〕40号)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根据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换证审批工作计划,2007年6月1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和49-3堆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以便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研究堆乏燃料运输活动安全。

附件:1.RY―IA和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2.人员名单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

RY―IA和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检查日期:2007年6月1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四)《RY-IA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

(五)《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

(六)《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RY-IA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八)RY-IB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二、检查活动

为了配合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换证审批工作,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于2007年6月1日对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以及49-3堆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文件检查及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情况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持有。依据该设计,1995年到1996年制造了15个容器,2004年制造了5个容器。目前,18个容器用于49-3堆乏燃料运输,2个容器用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乏燃料暂存(存放在中核四0四总公司)。

检查发现,在容器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用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但未按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上报我局。主要问题有:个别容器盖螺栓无法回位、螺纹损坏,有10个减震器曾出现缺陷,充气排水过程中个别容器排水孔接头漏水,个别容器盖表面有较大面积锈蚀,个别容器底部出现明显磨损、腐蚀坑等,另外,未按设计要求对容器进行定期试验和大修。

检查发现,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2007年6月29日到期,中核清原公司没有按照许可证要求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中核清原公司将一次运输货包数量由15个增加到18个,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文件(环审〔2004〕226号)的要求。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是运输用容器,检查发现,核动力院将该容器用作乏燃料暂存,不符合容器设计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

四、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鉴于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持有者为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中核清原公司申请换发此证(中核清原〔2007〕59号)不符合原程序要求。作为容器的拥有者,中核清原公司应向我局提交容器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容器延期使用。

(二)容器延期使用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有容器制造日期、使用历史和序列号;

2.部分容器超出使用范围,被长期用于储存研究堆乏燃料,应分析这种情况对容器安全性能的影响;

3.货包基本维修和大修;

4.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相应的安全评价。

(三)按照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的规定,应在批准书到期前申请延期,并严格遵守批准书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要求。

(四)中核清原公司应严格遵守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承诺的各项环保措施,每次运输量不得超过15个货包。

(五)不得将RY-IA、RY-IB型容器用于长期贮存研究堆乏燃料,每次装料后现场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使用RY-IA、RY-IB型容器运输研究堆乏燃料时,托运人需在每次装料前一周,将装料计划上报所在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七)中核清原公司应加强事件管理,并将与安全有关的事件及时上报我局。

(八)我局已批准(国核安函〔2005〕51号)中核四0四总公司接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乏燃料的两个暂存容器,有关各方应尽快按照批准的方案卸料,并对上述两个容器的性能进行全面评价。


附件二:

人员名单

一、检查组成员名单:

马成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处长

邵明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项目官员

张树军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主任

刘凤梧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研究院

初起宝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工程师

二、中核清原公司参加检查活动的人员名单

李晓清 中核清原公司总经理助理

吕 刚 中核清原公司 部门副经理

李仕元 中核清原公司 工程师

邓 明 中核清原公司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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