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9〕843号
- 【发布日期】2009-08-28
- 【生效日期】2009-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843号)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本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联泰大都会人寿〔2009〕131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26条修改为:
第26条 管理层结构
公司管理机构由以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一名总经理(“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一名总精算师 (“总精算师”)、一名营销总监(“营销总监”)以及总经理不时指定和任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高级职员。
二、第28条修改为:
第28条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a)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为:
(i)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ii)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iii)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iv)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v)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vi)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b)财务负责人的职权为:
(i)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2)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ii)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iii)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董事会会议。
三、第29条修改为:
第29条 总精算师
总精算师由董事会任命,总精算师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a)总精算师的职责为:
(i)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ii)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iii)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iv)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v)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vi)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vii)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viii)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ix)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x)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xi)中国保监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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