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107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07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卫生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规范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消毒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根据各地相关工作基础和条件,选择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开展试点工作,拟请 5个省市各自分别再选择2至4个地市或区作为试点地区。
二、试点内容
(一)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基本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情况等,掌握公共场所对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及清洗消毒工作的需求。
(二)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和服务能力建设。分析辖区内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等能力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探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手段。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完善卫生学评价规范,探索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和监督信息公示,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模式。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特别要针对《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三个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广泛调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清洗消毒机构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时间安排
2007年6月份,各试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
2007年7月至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填写附表1-2,并于10月底将附表报卫生监督局;
2008年1月底,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卫生监督局。
附件: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doc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能力调查汇总表.doc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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