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61号
- 【发布日期】2007-07-22
- 【生效日期】2007-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7月11日23时50分,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山东省代省长姜大明、副省长王军民对事故救援和处理作出批示。山东省省长助理张传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根据初步调查分析,现将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原地方国有的平原县化肥厂改制后成立的民营股份制企业。该公司现有总资产约20亿元,职工约2800人,有2个生产分厂。主要产品年生产能力为:合成氨75万吨,尿素100万吨,甲醇30万吨,碳酸氢铵24万吨,三聚氰胺3万吨。
事故发生在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改扩建生产线试车过程中,该生产线由造气、脱硫、脱碳、净化、压缩、合成等工艺单元组成,发生爆炸的是压缩工序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
二、事故简要经过
该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生产线,于2007年6月开始单机试车,7月5日单机调试完毕,由企业内部组织项目验收。7月10日2号压缩机单机调试、空气试压(试压至18MPa)、二氧化碳置换完毕。7月11日15时30分,开始正式投料试车,先开2号压缩机组,引入工艺气体(N2、H2混合气体),逐级向2号压缩机七段(工作压力24MPa)送气试车。23时50分,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气体泄漏引发大火,造成8人当场死亡,一人因大面积烧伤抢救无效于14日凌晨0时10分死亡,一人轻伤。事故还造成部分厂房顶棚坍塌和仪表盘烧毁。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先后发生两次爆炸。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分析,一处爆炸点是在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油水分离器之后、第一角阀前1米处的管线,另一处爆炸点是在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两个角阀之间的管线(第一角阀处于关闭状态,第二角阀处于开启状态)。
三、事故原因初步调查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初步分析判断,排除了化学爆炸和压缩机出口超压的可能,爆炸为物理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存在强度不够、焊接质量差、管线使用前没有试压等严重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该公司将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总投资9724万元),拆分为“化肥一厂造气、压缩工序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868万元)”和“化肥一厂合成氨及尿素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856万元)”两个项目,分别于2006年4月26日和5月30日向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委员会备案后即开工建设,未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属违规建设项目。
⒉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混乱。该项目无统一设计,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组织项目建设,有的单元采取设计、制造、安装整体招标,有的单元采取企业自行设计、市场采购、委托施工方式,有的直接按旧图纸组织施工。与事故有关的2号压缩机由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并负责压缩机出口阀前的辅助管线设计。项目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试车前没有制定周密的试车方案,高压管线投用前没有经过水压试验。
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停止施工和停止试车的监管指令。2007年1月,德州市和平原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许可后,责令其停止项目建设,该公司才开始补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但没有停止项目建设。7月7日,由德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立许可审查,明确提出该项目的平面布置和部分装置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责令企业抓紧整改,但企业在未进行整改、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了爆炸。
四、有关要求
(一)要从源头上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关。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要加大《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宣传力度,使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业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的管理部门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和试车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防止个人和单位盗用合法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把采购质量关,杜绝采用不按设计要求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理。建设项目试车前,制定严密的试车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试车程序、要求进行;要高度重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验收工作,未经检测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组织和参与试车的人员都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试生产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4号)的要求,认真普查本地区在建和拟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情况,建立档案,分类监督。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设立安全审查手续;设立安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予以取缔;对未经试生产(使用)备案的试生产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活动并予以处罚。
(四)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指导意见(即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要重点检查中小氮肥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要组织专家深入中小化工企业,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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