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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规划〔2008〕10号
  • 【发布日期】2008-01-09
  • 【生效日期】2008-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安监总规划〔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依托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运行效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中心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组织、监督与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一五”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央政府投入建设资金的管理、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凡涉及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重大事项,应提交领导小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负责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第四条 中心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实施方案的制定,实验室建设实施、安全、质量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级中心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任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到省级机构。各省级机构与省级中心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

在合同书中应明确实验室的建设内容与建设目标。依托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国家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 各依托单位要根据国家对项目的批复,对项目涉及的自制设备和研发软件,研究制定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国家级中心实验室具体实施方案直接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中心实验室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机构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具体实施方案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七条 设备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备采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按照配置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自制设备等类型,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配套资金要及时到位。

第九条 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建设合同书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程序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按调整方案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国家级中心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验收;省级中心实验室由省级机构验收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验收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室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挂牌为《国家??中心??实验室》或授权省级机构挂牌为《??省中心??实验室》。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投资渠道分属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依托单位所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国家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委托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级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开发和建设的“项目运营管理系统软件”,与各实验室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动态监测各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协调各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级中心实验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共性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危险性鉴定、重大灾害事故分析、产品安全性检测检验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中心实验室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任务,签订技术支撑服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与目标,实行年度总结与考核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研究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省级机构负责省级中心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省级中心实验室接受省级机构委托,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事故分析、技术抽查等工作,所需相关费用按不同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国家级中心实验室和省级中心实验室在保证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的前提下,要对学校和社会开放使用,最大程度提高所配设备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投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改变实验室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国家资金;

3.实验室运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国家、省级机构下达的任务无法完成;

4.在科研开发、检测检验、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中,存在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5.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期间,国家公务人员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以致影响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秩序、贻误有关管理工作和损害依托单位、实验室合法权益,依照公务人员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由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省级机构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部门要对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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