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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71号
  • 【发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内政发〔2007〕7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处理好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对于保持边疆地区稳定,促进我区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内蒙古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兼职单位职责如下: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将“三少”民族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子规划单列;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予以重点倾斜。研究提出并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特别是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学生就业、少数民族特困群体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全区民族教育发展规划,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分担机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投入力度。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重点倾斜。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科技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层公安队伍建设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配合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管理好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从扶贫济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在殡葬工作中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进行涉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的工作中应广泛征求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地区间财力横向平衡的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增扩财源项目;对于国家安排的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资金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蒙古文报刊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出版、广播影视给予补贴;协调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特殊困难。
自治区人事厅: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制定和编制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制定特殊政策,拓宽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种考试中提供蒙古文试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人员;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办法、发展规划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给予倾斜;在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对少数民族职工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和就业;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保护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利益。
自治区建设厅: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做好各具民族特色的城市规划、城镇规划等工作;在城市规划开发过程中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
自治区交通厅: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水利厅: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水利建设,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优先帮助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畜饮水困难。
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业科技发展政策;协调和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在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变革、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自治区商务厅:研究、协调、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贸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保障少数民族对特需商品需求的供给。
自治区林业厅:协调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涉林工作;推进林业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安排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自治区文化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推动少数民族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在安排文化事业经费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自治区卫生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少数民族农牧民的医疗条件;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医疗卫生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关税收政策措施。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研究拟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项目时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办好蒙古语广播电视;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自治区体育局:研究制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人才;与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做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依法查处违背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优先重点扶持蒙古语言文字出版单位;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事业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自治区旅游局: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优先扶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旅游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涉及民族工作部门的外事活动进行指导;支持边境旗县(市、区)处理好外事工作,并为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和“三少”民族自治旗加强法制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的发展;支持以蒙古语言文字为基础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对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税收上给予适当减免、照顾,扶持民贸企业的发展。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贸易和民族地区专项扶贫贷款的指标;在贷款规模及筹措资金等方面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给予特殊照顾;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技改贴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
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包满达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满达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包锐锋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纪检组长
王新乐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郝勇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常军政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布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孔燕燕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学军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姜革锋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冯国华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纪大才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曹文仲 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德顺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明锐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乌兰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向东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石玉山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春涛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郭厚诚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周耀亭 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
布仁巴雅尔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云大平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杜古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毅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丁才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兰惠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叶殿祥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额尔德尼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副行长
三、其他事项
(一)各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今后,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报请自治区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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