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11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 【生效日期】2007-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7〕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为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基层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纯、扩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良种繁育;农业标准化实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管;森林、草原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推进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县以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设置原则上维持现状,应进一步整合力量,强化技术推广职能。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地在改革中要明确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设站或跨乡(镇)设区域站,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乡(镇)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综合设置的公益性推广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无论实行那种管理体制,都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做到职能明确、任务落实、管理到位,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保障工作条件,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与管事分离而导致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四)科学核定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在核定编制时,要调查摸清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并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空编严重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
(五)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在人员聘用中,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人员。对专业对口、自愿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优先聘用。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要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七)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建立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农机、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规划,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指导,依托大中专院校、职业学院、农广校、远程教育等,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能力。省农业厅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八)发展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阉割和疾病诊疗、农机具修理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九)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协会、技术团体、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在供给、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要建立健全以农户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重点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社会化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和信誉等级制度。为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设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实行项目招标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都可以平等参与竞争。
(十)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依托和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参与重大农业项目实施,改进推广方式,锻炼和培养推广人员,提高服务效能。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构建技术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或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利益结合共同的机制,促进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