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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7〕100号
  • 【发布日期】2007-07-26
  • 【生效日期】2007-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

(环办〔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保监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正联合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报告印发你单位,请认真学习研究,作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参考。

附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调研组

(2007年6月5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商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07年4月10日-13日,调研组先后赴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宁波市召开座谈会,省市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20多人,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企业20多人,保险公司10多人参加了座谈。调研期间,调研组考察了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事故现场。此外,调研组还收集了国外开展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危险品运输发生的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资料。

二、调研了解到的主要情况

参加座谈的各方代表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都表示了肯定和支持。主要意见如下:

(一)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陌生,认为实施这项制度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一是应首先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尤其要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二是需要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

三是应由法律明确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下,应由哪个部门提出索赔、赔偿金如何使用和监管等。

四是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追溯时效问题。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因此,保险产品设计前对于赔偿的追溯时效究竟多长应该界定清楚。

五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二)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一是在开展调研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中应考虑按产品类别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及费率,可根据企业事故发生频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三是如果推行强制保险,第三方(污染事故中的受损方)应有直接请求权(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预付部分赔款,用于污染事故的处理及对第三者的赔偿。

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目前危险品运输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作为附加险附带在承运人责任险主险项下,今后可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设为独立的险种,便于操作和管理。

五是目前的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中,通常对造成环境污染后的清污费用赔偿较低,致使用于赔偿污染损失的赔偿额较低。比如在主险保额为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中,附加清污费用责任险的限额在宁波为4-5万元,浙江为2万元,难以完全补偿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满足企业完全转移污染风险的需要。

六是针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利润较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投保(目前的承运人责任险以每车为单位投保),或在不提高附加险限额、不提高保费的情况下将主险和附加险限额共用,以提高保障水平。

七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如果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难以保障公平、中立,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承担。

(三)保险公司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并据此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在目前摸索阶段,建议仅对责任归属认定简单、损失程度容易计算的直接损失(如清理污染费用等)进行补偿,不宜将恢复生态环境等间接损失纳入保险范围,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平稳起步。

二是目前污染损失评估体系尚不完善。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高风险领域,需要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的问题,特别是国外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支持问题。

四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可先在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是保险公司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能力。承保前,应对企业进行详细、科学的风险评估。对企业实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企业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厂址地形、安全措施等因素,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承保后,应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六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需要地方政府出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解决部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考虑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七是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可考虑由地方财政、危险品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调研组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应在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稳步推进。

(一)联合下发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推动各地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当前重点要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在环保总局和保监会统一部署下,由易到难,尽快启动试点。

一是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的水平,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

二是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开展试点。

三是在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

四是在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开展试点。

五是在一些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如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流域、长江下游等流域,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试点企业。

(三)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

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环保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加强数据共享,支持保险公司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要共同研究制定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失核定标准的指南,以利于保险公司做好企业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检查以及污染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增强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要培育和发展专业环境风险和损失评估机构,增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和损失评估的社会化专业力量。

二是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障适当、费率适中”的原则开发保险产品。现阶段,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突发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对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适当扩展到清污费用,暂不考虑恢复生态费用等间接损失。保险费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保费承受能力,并要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事故记录情况实行差别浮动费率。

三是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沟通合作。要努力争取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扩大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承保能力。要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提升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四是保险经纪公司可积极参与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帮助企业制定投保方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五是加强部门间合作,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以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损失赔偿问题。

六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促进企业增强投保意识,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调研组成员:

国家环保总局:原庆丹、聂春雷、李华友

中国保监会:江涛、王君、葛莉亚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皮立波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席红辉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刘雯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任志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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