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条例》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九)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一)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七、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八、各发证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含换证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含换证情况)报总局备案。
九、首轮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截止日期限定为2005年12月31日,已提出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整改截止日期为2006年3月31日。没有按期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和经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发证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十、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执法。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销售。
十一、2006年1月1日起,各发证机关启用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打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由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上报受理单位。
十二、在换领新证时,经营单位须将所持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缴发证机关。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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