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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4号
  • 【发布日期】2007-07-29
  • 【生效日期】200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24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依据《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和《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第25号令),为全面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面提高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县级公安机关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乡(镇)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通过精减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1500名左右)和置换工勤人员编制(3000名左右)等途径,充实基层派出所警力;原则上每个乡(镇)派出所增加2-3名警员,具体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过从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的方式,为每个派出所增加2名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派出所民警管理本辖区内的暂住人口。要把暂住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触角向最基层延伸,在暂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农村和企业聘任暂住人口信息员,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暂住人口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要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科技水平,尽快建立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三、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农村为重点,全面改进和加强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实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的目标。一是提高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率。要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并依法登记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登记、发证率要达到95%以上,力争达到100%。二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间、主动深入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单位登记、发证,为登记对象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要主动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四是提高发现控制能力。要认真调查,及时发现、依法打击混迹于暂住人口当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五是推进信息化管理。要按照“完整、准确、鲜活”的要求,做好暂住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漏管、失控问题。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劳动保障、工商、建设、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整体水平。
公安机关实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明法纪,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到公安机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派出所所长、责任区民警以及协管员,定期检查督促,严格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不力,登记、发证率达不到95%以上的,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登记、发证率达不到80%,严重漏管失控,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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