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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7〕14号
  • 【发布日期】2007-07-30
  • 【生效日期】2007-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

(哈发〔2007〕14号)





(2007年7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队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作贡献,地方支持部队军事斗争准备,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保障(以下简称“双支”),实现“双拥”向“双支”拓展,加快新军事变革和部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意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双拥工作都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哈部队一定要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大政治意义,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双拥工作这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

(二)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着眼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部队战斗力,充分发挥军地优势,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断丰富双拥工作的形式和内涵,大力推进“双拥”向“双支”拓展,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谋划和抓好双拥工作,努力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全力推进地方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三)新时期双拥工作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和国防建设大局,以增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目标,以加快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协调动作,全面推进。从全市军民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部队作战训练、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科技强军、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突出军队战斗力强的优势,在支持和参与地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抗灾抢险、维稳建安、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突击队作用。加快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军地共建、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新时期双拥工作新格局,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拥工作新机制,为促进新形势下军队战斗力生成和增强打赢能力提供保障,为实现哈尔滨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二、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

(四)把握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重点。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摆在突出位置,深入贯彻《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强国防、促和谐、振兴哈尔滨”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走过的光辉历程、建立的丰功伟绩和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我军始终坚持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宣传人民军队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崭新风貌;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政军民团结的生动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军民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进一步激发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政治热情,自觉履行参与双拥的政治责任和义务。

(五)拓宽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平台。依托各种教育阵地,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加强经常性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双拥宣传月、军营一日和主题演讲、知识竞赛、书画大赛、摄影展览、影视展播等活动。在广场、车站、机场、码头和主要街道设立双拥宣传标志。充分发挥革命烈士陵园、抗联遗迹、“731”遗址和四野指挥部旧址等国防教育基地的作用,将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布局,注重资源整合,加强维护管理,完善基础设施,推动提档升级。加强对国防教育基本理论和双拥工作理论的研究,总结宣传具有时代特征与哈尔滨特色的经验和典型,形成一批有深度、有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反映双拥发展实践的宣传作品。

(六)推进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制定规范统一的教育纲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地方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部队政治教育计划,推动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群众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健全完善国防教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做到军地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

三、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工作需要,大力支持军队建设

(七)把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提高打赢能力作为拥军工作着力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尽地方所能,全力支持、配合部队完成战备执勤、处突维稳、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国防施工、军营设施建设等各项任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驻军粮油、副食、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军供机构要时刻做好部队食宿、中转、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物资供应工作。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补贴的要予以补足。“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和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时,各级党政领导要主动走访、慰问驻地部队和优抚对象,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根据部队建设需要,认真做好土地征用、群众迁移和水电物资供应等工作,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涉及税费征缴的,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或减免。切实维护好各类军事设施,依法惩处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加强军地沟通联络,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快捷高效的支前保障网络。

(八)积极配合部队搞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协助做好人员安置、单位交接、部队移防和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妥善解决有关房产、土地、债务等问题。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支持部队全面推进营房、交通、医疗等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帮助部队解决交通、住房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在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要求,把战备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形成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等重大设施和相关修造企业的建设,要贯彻“军事需要、便于战时快速动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兼顾国防功能。

(十)深入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发挥市属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优势,大力支持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帮助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研究解决科技练兵中的实际问题,促进部队信息化建设。依托重点高校建立现役军官培训基地,每年至少组织2期培训,实现培训计划目标200人以上。鼓励大学在校生、毕业生到部队服兵役,支持与驻哈部队专业技术对口的科技人员转服军官预备役。

(十一)深入开展行业拥军活动。在全市倡导军人优先的良好风尚。国家投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停车场,对军用车辆通行和停放予以免费。铁路、民航、轮渡和公路客运等部门,要设立现役军人售票窗口,执行国家规定的残疾军人优惠票价。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离休证》、《退休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关证件,免费进入以政府为主投资兴办的各类公园、文博展馆;进入非政府经营的公园、文博展馆,实行半价优惠。各级医疗机构对上述人员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组织医务人员到军营为部队官兵开展义诊活动。部队团以下单位营区营房(不含经营性用电)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收取电费。

(十二)深入开展法律拥军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驻军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损害军人和优抚对象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对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凡属地方法院管辖的都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涉及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等问题,要及时与所在部队取得联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慎重处置。

(十三)积极为部队建设输送合格兵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征兵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引导和组织适龄青年报名应征,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对工作不力,影响征兵任务完成的区、县(市)和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新兵征集入伍,要以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其家庭挂光荣军属牌。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现役军人,当地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联合向受奖官兵家庭送喜报,政府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十四)完善党管武装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武装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把武装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统一部署,把人民武装立法纳入地方法规配套建设统一规定,把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纳入地方干部培养使用计划、统一管理,把武装工作经费中按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统一解决,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教育体系统一实施,把武装工作成效纳入党委、政府目标任务统一衡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关心支持部队建设,努力推进党管武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改进民兵工作,组织动员民兵预备役部队成建制开展好“双拥”、“双支”参建活动。支持民兵工作改革,促进民兵整组、教育、训练落实,提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水平。

四、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切实为军人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政策法规。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坚持“国家抚恤、社会优待、依法保障”的方针,把拥军优属活动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医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各项拥军优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哈部队要对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加强对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维修管护,并在资金投入、土地征用、税费征缴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

(十六)切实关心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优抚对象保障机制,及时调整优抚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优抚金及时足额发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应及时准假,探亲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让烈士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下岗。

(十七)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住房和医疗问题。现役军人配偶在购买房改房时按双职工对待,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每年在全市住宅建设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指标,支持军队建设驻地军队人员住房。对符合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体系,可优先取得补贴资格。对符合租赁廉租房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公有住房提租后,市区在乡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凡单独居住户实行房租净增部分全额减免;其他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住房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净增部分予以免缴。采取市投入、区县(市)匹配、社会捐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解决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因战、因公致残军人到地方工作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福利待遇。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八)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对符合国家城镇安置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各级安置部门要保障安置就业,组织、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安置计划、安置政策、安置经费落实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培训,并促其早日就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对于接纳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拒绝接收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致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计划完成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发给一定的补助金。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之日起,免收登记费和3年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创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条件。

(十九)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安置等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征求驻军部队意见,积极探索总结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新途径、新办法。实行指令性安置和社会就业相结合,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在街道社区就业创业,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要定期集中研究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军(警)官家属提供免费培训。深入贯彻国家、军队关于开展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市直各部门、区县(市)和驻军各部队职责,切实搞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2〕10号)的各项规定,落实好军人子女入园、入托和义务教育入(转)学及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确保驻哈部队军人子女享受到良好教育。

五、广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进一步密切军地协作

(二十)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订部队参加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完善军地协作方案。在完成军事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部队组织严密、战斗力强的优势,在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生态城市建设、扶贫帮困、抢险救灾、双拥共建、倡导新风等方面,为驻地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创造新的业绩。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军事设施的民用效能,因地制宜支援地方建设。

(二十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积极参加和支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总政〔2006〕4号)精神,团以上单位都要建立帮建联系点。从实际出发开展帮建工作,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民素质,搞好扶贫开发,发展特色经济,治理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构建和谐乡村,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二)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协调驻哈部队参与建设“平安哈尔滨”的社会实践。加强军警民联防互动,建立联防责任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采取强有力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千方百计消除不稳定因素。教育引导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做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模范遵守政策法规和群众纪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和军地、军民交往中的各项规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地纠纷,对因经济利益、执行公务、违犯政策纪律规定、车辆肇事和其它意外事故以及官兵权益受到侵害等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要顾全大局、从严要求、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凡遇较大军地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协商互谅,妥善处理,消除影响。

(二十四)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协调发展,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突出军(警)民之间的科技文化知识交流,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哈尔滨精神。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连队)建设为载体,组织动员军地团员青少年,共建“八一林”,携手开展帮扶、救助、献爱心等共建共育活动,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拓宽共建领域,把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纳入共建共育范围,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总体规划,发挥好各级文明办的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

六、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

(二十五)创新双拥工作思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开展双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研究双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注重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抓“双拥”带“双支”,抓“双支”促“双拥”,通过思路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部队推进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积极探索和丰富现代高新技术条件下拥军支前的内涵和方法,推动双拥工作由侧重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向促进提高部队打赢能力转变,由主要靠行政领导推动向依靠法规政策开展工作转变。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展双拥工作的领域和内涵,找准军地互相支持、参建配合的切入点,认真研究和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对接,全力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六)创新双拥工作机制。把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以情双拥与依法双拥、行政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体制和军地关系协调机制,保证双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持和完善常委议军、军地联席会议、领导干部联系部队、联络员会议、定期走访慰问、工作报告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双拥工作做法和制度,及时协调军队、地方动作,携手开展双拥活动。哈尔滨警备区和区、县(市)人武部要发挥好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驻哈部队、当地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拥政爱民活动的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军民关系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规章,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双拥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双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十七)创新双拥工作方式。尊重广大军民的首创精神,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造富有时代特征、体现哈尔滨特色、吸引军民广泛参与的双拥工作形式和载体。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丰富内容,拓宽领域,注重实效,使“双拥”、“双支”有机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区、县(市)和争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活动。把双拥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开展双拥工作,创造富有时代特色的双拥共建形式。健全基层群众性双拥组织,完善服务网络,推动双拥工作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连队,扩大群众基础,使双拥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

七、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构建双拥工作新格局

(二十八)加大对双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明确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定期走访部队,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官兵意见,为部队排忧解难。党政军主要领导要带头参加双拥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双拥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二十九)切实加强双拥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担负着组织、协调、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能,要切实履行职责,整合双拥资源,扎实有效地开展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双拥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双拥各项任务在本单位、本系统得到落实。各级双拥办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能力。要加强与部队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加强调研,沟通信息,增进感情,搞好服务。各地区要重视双拥办建设,完善合署办公制度,选齐配强专职干部,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双拥工作经费落实。加强专兼职干部政治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业务精、协调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双拥工作队伍,为做好新时期的双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要调动双拥干部的积极性,对长期从事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双拥工作的创新发展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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