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 【生效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7〕2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2007年7月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哈尔滨市区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5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参保,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符合哈尔滨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社保办发〔2005〕46号,以下简称“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申请认定条件
(一)企业认定条件
1.医改前国有破产企业。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实施破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
2.困难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底前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3.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
4.中断缴费停保企业。2006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因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1.2001年4月1日我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此类企业中已享受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2.本意见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3.本意见实施前,按照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申报认定办理程序
(一)企业认定
1.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中,区属企业报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市属企业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中直、省属企业报省属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
2.认定所需材料。
(1)符合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需填报以下材料:
①《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裁定书。
(2)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中断缴费停保国有、集体企业,需填报以下材料:
①《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能够体现企业2年以上亏损情况的财务决算和统计台账等有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同级经委、税务或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退休人员身份认定
1.认定程序。
(1)经认定合格的企业,应将本单位有参保意愿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申报。区属企业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市属企业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中直、省属企业报省属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
(2)已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享受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集体企业生活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供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员名单,到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进行确认。
2.认定所需材料。
经认定合格的企业进行退休人员身份认定,需填报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2)《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退休人员名册》;
(3)退休人员档案(档案中需有正式就业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手续及其它相关材料)。
四、缴费标准及筹资渠道
(一)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缴纳40%。
(三)中断缴费停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按前款“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规定执行。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提前退休人员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我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本意见相应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五、医疗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给付标准的80%。缴费满1年后,可申请我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80%的待遇。
六、大额医疗救助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七、基金管理
退休人员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及财政补贴部分,一并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八、参保办理时限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及退休人员,需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持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及参保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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