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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33号
  • 【发布日期】2007-08-15
  • 【生效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

(哈政综〔2007〕3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请示》(哈国土呈字〔2007〕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发布实施。

二、《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实行资源管理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努力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政府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资源基础信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和管理。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准入规定,坚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现有的生产矿山,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投资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并全面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五、要切实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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