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116号
- 【发布日期】2007-08-29
- 【生效日期】200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07〕116号)
河北、吉林、浙江、江西、湖南、贵州省卫生厅: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21号)的要求,我部于2007年7月16日至7月24日组织三个督查组分别对河北、吉林、浙江、江西、湖南、贵州等6个省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听取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了有关文件及档案资料,现场检查了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94家(单位名录见附件1)。经报卫生部领导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6个省工作开展情况
6个被督查省份按照我部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监管力度。
吉林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消毒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了重点检查。河北省将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纳入“卫生安全工程”,制定了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十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考核标准;石家庄市建立了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月督导制度,加强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和季度考核。浙江省2006年开展了内窥镜的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了333家医疗机构,2007上半年对11个市和22个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督查。江西省制订了《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执法监督导则》,确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目标,规定了监督执法任务、监督检查程序、监督工作稽查、绩效考核等内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二)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探索管理新模式。
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的部分市在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洗浴场所、住宿场所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湖南省株洲市制定了《株洲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方案》、《株洲市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规范》等系列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促进公共场所信用体系建设。
江西省、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监督管理制度。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江西省制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审核表》,在卫生许可、选址设计、卫生设施、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实行量化评分,既规范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又加强了监管力度。
(三)加强沟通,建立协作机制。
吉林省辽源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市政府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政府主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卫生、工商、质监、水务等部门协调会。市委书记、市长带领五大班子视察卫生监督工作,主管副市长每季度召开公共卫生工作会议,听取汇报,解决具体问题。人大和政协组织代表和委员对公共卫生进行视察和调研,监督政府各部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吉林省及长春市卫生部门针对2007年7月长春市新立城水库发生蓝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力以赴,积极应对,快速反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加强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当地群众的饮水安全。 湖南省卫生厅与省环保局建立环境与健康协作机制,以保证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共同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项目专题调研,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一)供水单位卫生管理。
督查组在6个省检查供水单位34家,其中县级市政水厂15家,地级市市区自建水厂8家,二次供水单位11家。
1. 县级市政供水单位检查情况:15家市政供水单位均持有卫生许可证,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饮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并开展水质检验工作。现场抽查的供管水人员均持有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检查涉水产品30种,25种持有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15种,10种持有卫生许可批件。
浙江省桐乡市凤栖供水有限公司果园桥水厂在当地水源水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增加了原水微生物预处理和臭氧活性深度处理工艺,使出厂水水质有了显著提高,达到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自建水厂检查情况:8家自建水厂均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现场抽查的供管水人员38人,均持有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二次供水单位检查情况:11家二次供水单位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10家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饮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6家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10家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9家二次供水的蓄水池专用,11家对储水设施定期全面清洗,9家储水设施清洗后进行了消毒,9家开展了水质检验工作,现场检查供管水人员均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现场检查公共场所36家,其中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各12家,大部分公共场所环境整洁,做到了亮证经营,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检查现场从业人员均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检查12家游泳场所,11家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10家具有池水消毒设施,有9家正常运行,5家强制淋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检查游泳场所消毒产品17种,10种持有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沐浴场所消毒产品18种,9种持有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37种,34种标识标示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美容美发场所消毒产品11种,5种持有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64种,56种标识标示符合卫生要求。
(三)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1.医疗机构检查情况:检查12家市级或县级综合医院均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院均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设立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专科门诊,并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医院胃镜室使用后的器械能够做到清洗消毒,胃镜数目和日检查人数以及消毒时间基本符合要求。12家医疗机构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集中处置,并有交接记录,未发现医疗废物遗失的现象。
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均实现了门诊日志微机化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实行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双签字制度”有效防止疫情漏报和医疗废物遗失的问题。
2. 疾病控制机构检查情况:检查12家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开展辖区内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工作,设有专职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的审核、动态监测、网络维护和疫情分析,并做到定期开展对疫情报告管理质量的评价,疾病控制中心均设有疫情报告咨询电话,保证24小时值班。11家疾病控制中心根据辖区传染病发病的特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区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低。
在6个省检查的集中式供水单位23家, 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家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宁波市江东水厂、株洲市自来水公司第四水厂、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水厂的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水厂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旅游项目,2005年、2006年吉林省东辽县卫生局连续两年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东辽县水厂整改,至今仍未整改。检查的8家二次供水单位中,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上饶市、贵州省贵阳市、河北省承德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的5家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未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吉林省吉林市东方游泳馆、江西省南昌市南海大浴场所附设游泳池的浸脚消毒池不符合卫生标准。
(二)卫生管理工作不到位。
1.水质监测不能达到卫生要求。浙江省江东水厂、果园桥水厂未能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工作,水质监测项目及频次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抽查的吉林省、河北省的3个自建水厂均未建立水质检测室。江西省上饶市自来水公司信江水厂和上饶市广丰县自来水厂等2个水厂的水处理设施简陋,检验设备不全,与水厂的规模不匹配,无法保证水质安全。
2.供水设施清洗后不消毒,防护措施不完善。浙江省桐乡钱塘新世纪大酒店、贵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次供水水箱存在水箱清洗后不消毒,清洗记录不详细,且水箱清洗后无水质检测报告等问题。检查的浙江省和江西省集中式供水水厂贮水池和二次供水贮水池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排气孔和观察口无防护罩,存在二次污染安全隐患。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大酒店的二次供水水箱水质现场检测结果,余氯指标为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在江西省上饶市现场检查中发现,沐浴场所碧水蓝天娱乐有限公司池水循环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抽查的吉林省辽源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安顺市,江西省上饶市、南昌市,浙江省宁波市的7家游泳场所未设置强制淋浴装置或淋浴装置不符合卫生要求。贵州省贵阳市、安顺市,江西省上饶市、南昌市,吉林省辽源市,浙江省桐乡市的6家游泳场(馆)水质消毒仍然采用人工投药方式,计量不准确,池水消毒不均匀,现场检测游泳池池水质余氯合格率仅为35%(见附件2)。在南昌市随机抽查的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均过期无效。江西省上饶市名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市新世界美发、吉林省辽源市新偶像美容美发城、湖南省株洲施燕形象生活馆等美容美发场所未设置染烫发专区或安装通风设施,江西省上饶市名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未设置皮肤病专用理发工具,吉林省辽源市新偶像美容美发城毛巾配比不符合要求,消毒方式不正确,消毒效果不能达到卫生要求。
(三)传染病疫情漏报严重,实验室缺乏必备实验安全设备。
检查的河北省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抽查10例肺结核报告1例,5例丙肝报告4例,5例乙肝未报告,总计漏报15例;吉林省吉林市中心医院5例丙肝和5例乙肝均未上报,漏报10例;贵州省安顺市人民医院抽查传染病疫情报告20例,漏报8例。浙江省桐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二级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实验活动,但没有配备二级生物安全柜。
(四)消毒产品索证率低。
本次检查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消毒产品索证不全,索证率最高只有66.7%(见附件3),使用的消毒产品没有卫生批件或与卫生批件批准的内容不相符合。吉林省辽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北省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使用的消毒剂存在无标示、无名称、无使用剂量、无配制日期和有效期等问题,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监督执法力度不够,工作不规范。
部分地市卫生许可工作不规范,卫生许可证未填写有效期限,许可证的编号、许可用语、复核周期、许可证格式不统一;卫生执法文书未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出管理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中资料不完整,缺少卫生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中没有监测报告、无审查报告、复议记录和结案报告等资料。有些卫生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申报,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无有关批件等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卫生行政处罚,仅下达监督意见书。
四、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被督查省份要根据通报中指出的问题,结合督查组反馈的意见,督促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多次检查仍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请被督查省份将落实整改情况及监督处罚情况于2007年10月31日前上报我部。
附件:1.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及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单位名录
2.水质余氯监测结果汇总表
3.消毒产品索证现场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