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06-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的要求,积极运用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手段,做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促进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现就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良好农业规范(GAP)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是国际通行的从生产源头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保障。积极推动我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对促进我国农产品扩大出口具有积极作用。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及其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影响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的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和疫情疫病问题,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我国出口禽类产品和水产品中的残留问题,至今对我国相关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输日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面临严峻形势。各地质检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农业、林业、商务、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联合有关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做好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宣传、推动和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的促进农产品出口、扶持优质农产品的协议和合作备忘录,结合各地农产品出口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实施,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试点时间为2006年7月开始至2008年结束。试点地区是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海南、四川等15个省和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如愿意开展试点工作,可经批准后参照本要求组织实施。上述试点省市的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原料基地)的基础之上,组织报送试点单位。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将根据各局报送参加试点单位的情况,共同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不在名单之列的试点期间暂不考虑。
三、选准试点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以点带面。各地质检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与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出口原料基地建设相结合;二是与扶持和开发当地的农业主导产业、名特优产品生产加工相结合;三是与促进出口潜力大、深加工后附加值高、能够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的项目相结合;四是与研究解决出口农产品、食品的农兽药残留和破解国外技术性壁垒措施相结合,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各局要积极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及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认证有效性。要本着服务“三农”的精神,减免试点单位认证、咨询等相关费用,积极利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经费、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予以支持和补贴。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推动和技术指导。各局要做好对试点单位相关人员的良好农业规范(GAP)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的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单位在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国家标准和认证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组织技术专家有针对性地为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出口原料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要注意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的有效方法,积极扶持其开展相关活动并取得实效。
五、积极探索认证认可与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实现形式。各地质检部门要结合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与卫生注册登记规范相互补充和衔接的出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平台,实现对出口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加工以及农药、兽(渔)药、饲料施用等过程和环节的有效控制;要动员和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标准化生产中与认证认可工作形成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农药、兽药和饲料使用的自律机制,从“使用”环节解决农产品残留限量满足相关要求。
六、及时总结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效果和经验。各地质检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农产品的生产季节,每半年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报送一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将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试点验收工作,进一步总结和规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活动,对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试点单位授予示范单位称号。通过示范带动,力争用2―3年的时间将良好农业规范(GAP)实施工作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全面展开。
请各局在9月11日前,将第一批参加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名单(各省市不少于10家)报送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如有新的单位申请参加,各局可申请增补。
联 系 人:认监委注册部 陈恩成 杨志刚
标准委农轻部 徐长兴 张灵光
联系电话:认监委注册部 010-82262709 82262765
标准委农轻部 010-82262657 82262655
传 真:认监委注册部 010-82260757
标准委农轻部 010-82260693
附件: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统计表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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