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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复函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办函[2005]70号
  • 【发布日期】2005-04-15
  • 【生效日期】2005-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复函

(民办函[2005]70号 2005年4月15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函(鄂民政函[2005]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领婚姻登记证与婚姻登记的性质不同,他们的统计和归档属于不同类别,编号亦应有所区别。补领婚姻登记证类可以在字号中增加“补”字。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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