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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峰林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76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峰林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峰林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政〔2009〕76号)




2008年2月以来,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级政法机关和综治部门在全市扎实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活动,有力遏制了此类案件的上升势头。一年来,全市“两抢一盗”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6.4%,破案率同比上升43.6%,公众安全指数达到93.76%,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洛阳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进一步激励斗志,鼓舞士气,经研究,决定给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峰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赵灿杰两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贡献。全市各行各业要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爱岗敬业、奋力拼搏、勇于奉献,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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